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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31 16:29:1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QYLZ2020013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州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经费保障制度》业经连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连州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持续发挥,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325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及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包括镇级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单位或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协会等。

  第四条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筹集运行管理经费,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筹集市、镇(乡)、村三级运行管理经费,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通过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市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作为基本费用,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追加安排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清远市等上级部门的运行管理经费补助资金。

  第七条镇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镇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通过水费提留筹集,每次收取水费均应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提留运行管理经费。

  第八条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村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通过水费提留、村集体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水费提留比例由各村供水工程管理者和村集体共同确定。

  第三章  水费计收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镇级或联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实际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并经市发改部门核定后执行;日供水规模100~1000吨(或供水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村级或联村供水工程,其水价按供水成本确定,并报市发改部门核定;日供水规模100吨(或供水人口千人)以下村级供水工程,其水价由供水工程管理者和村民委员会及受益户在供水成本核定(测算)的基础上协商制定,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市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要积极指导供水工程管理者建立供水量、成本等台账制度,及时协调化解供、用双方的价格矛盾。

  第十条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按照分级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核准后调整。

  第十一条水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收费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签订用水合同,按照用水合同及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水户,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按合同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市水利局负责使用和管理,一是用于对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且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补贴;二是用于部分客观原因导致运行困难供水工程的补贴;三是用于年度水管员业务技能培训;四是用于其他不属于镇、村两级运行管理经费支出范围,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镇级、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管理和使用,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管理到位、良性运行。各镇(乡)政府应对经费使用进行行政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审计部门、市财政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 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进行核查,出具运行情况报告,并将运行情况报告抄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补贴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且超出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能力的,可申请市级运行管理经费补贴。在工程维修完成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将结算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九条因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证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可按运行成本价申请市级运行管理经费补贴。在年度供水结束后,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确定补贴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21年1月1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2月1印发的《关于印发连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连府办2010〔84〕号)文件中的《连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连州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经费保障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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